2019年稅務師《稅法二》(新)知識點第九章應納稅額的計算:第六節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管理(2)
代表機構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或者駐期屆滿、提前終止業務活動的,應當按照 《稅收征管法》及相關規定,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代表機構應 當在辦理注銷登記前,就其清算所得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并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。
代表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、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、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賬簿,根據合法、有效憑證記賬,進行核算,并應按照實際履行的功能和承擔的風險相配比的原則,準確計算其應稅收入和應納稅所得額,在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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